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撤销“青海省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其工作职能并入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二、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3个专项小组。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杨汝坤同志兼任。
(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组长为黄小赠同志。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气象局。
(三)水污染防治专项小组组长为齐铭同志。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四)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组长为张生杰同志。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三、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督促检查全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协调成员单位按职责完成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