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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玛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玛沁县:http://www.hrcys.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3-24 11:38: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并省州驻县各单位:

  2017年玛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323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365bet体育在线注册办公室      2017323日印发  

 

 

 

 

2017年玛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7年玛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为2017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奠定扎实基础,依据青海省环保厅、青海省财政厅《转发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753号)和新修订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内容

(一)范围。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所列,我县全境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范围之内。

(二)内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技术评价指标(自然生态考核指标、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和调节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无人机遥感抽查、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其中自然生态考核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断面水质达标率、空气质量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

二、考核指标

按照《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4565号)有关要求,玛沁县采用水源涵养功能类型,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调节指标三方面。其中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水源涵养指数、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六项;环境状况指标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类及由于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六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调节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情况、生态保护与工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情况五项。

三、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一)林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的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2.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林业局

(二)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2.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农牧局

(三)水域湿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

2.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国土、水利局

(四)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1.指标解释: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的农作物用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居民地(点)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交通等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居区;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以及机场、码头、公路等用地及特殊用地。

2.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

(五)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目前,国家环保部正在开展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待完成后生态红线区域也将纳入受保护区域范围。

2.计算公式: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指标解释: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所排放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之和,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2.计算公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SO2排放量+COD排放量+NH3-N排放量+NOX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单位:kg/km2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七)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针对纳入监控的污染源的一次监测中,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该次监测不达标。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2.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认定污染源的监测达标频次/县域内全部认定污染源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八)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类或优于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2.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3.数据来源:县城管局

(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十一)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2.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四、考核工作组织和任务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是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考核工作涉及全县相关职责部门。具体考核工作流程、责任与分工见图1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县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县自查报告填报工作。成立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财政或环保的县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环保、农牧、林业、水利、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要规范填报数据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数据填报的规范性、报送成果的完整性和自查报告的可靠性。填写、检查、自查报告生成均由数据填报专用软件完成,导出的数据加密包刻写光盘,与纸质版盖章材料加盖县政府印章同时上报。

为保证考核数据的安全,数据填报软件应安装在专用涉密电脑上,并由专人管理。相关考核资料按不宜公开要求建档归案备查。详见附件一《数据填报软件管理使用要求》

(二)相关职责部门:

县发改部门:1.提供2017年实施的重点项目表,包括新建和续建项目;2.提供生态建设工程证明材料(包括立项、实施、投入、效益、建设期望等内容);

县财政部门:1.做好2017年考核经费的拨付及提供拨付凭证;2.填报2017年用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3.填报2017年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项目)表;4.提供2017年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统计表;5.提供2017年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凭证。

? 县国土局:1.填报2017年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县国土面积证明材料、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2.提供2017年组织实施的生态恢复与治理(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下达计划等材料)、资源节约与保护的规划、政策与制度。

县城管局:1.提供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材料;2.填报垃圾填埋场信息表;3.提供县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验收材料;4.提供20171月至201710月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定期监测、维护、渗滤液处理等运行记录材料;

县农牧局:1.填报2017年草地指标证明材料;2.提供2017年组织实施的生态恢复与治理(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下达计划等材料)、政策与制度。

县林业局:1.填报2017年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3.提供2017年组织实施的生态恢复与治理(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下达计划等材料)、政策与制度。

县统计局:填报2017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

县城管局:1.填报2016年第四季度和20171月至201710月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2.填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3.填报2016年第四季度和20171月至201710月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情况表;4.提供20171月至201710月连续四个季度环保设施审核有效性文件。

县住建局:1.填报2017年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2.提供美丽乡村建设相关资料;3.美丽乡村建设代表性照片10-15张。

   县环保水利局1.开展地表水、空气质量、污染源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工作,填报2016年第四季度和2017前三季度环境状况监测数据填报表(包括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填报表、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填报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数据填报表);2.填报年环境统计数据证明材料;3.填报2017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4.填报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5.填报县域环境监测能力投入情况表;6.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协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7.汇总相关单位填报的数据、编写上报自查报告;8.提供20162017年县级或以上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生态恢复与治理、资源节约与保护、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规划、政策与制度。

五、工作进度

相关资料收集:2017920日前,各相关单位向县域生态考核办公室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自查报告填报:20171010日前,县环保局技术人员整理、填写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资料;

数据审核与上报:20171020日前,县政府审核本县数据并向州环局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资料;

县级逾期未完成考核材料报送的,省级部门将视为考核工作未完成,按财政部、环保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中央财政将扣减我县的资金额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环保局、城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沟通,严格按照要求完善内业资料,准时准确填报好各种报表。县环保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各自上报的相关报表,对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并将有关资料备案。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跟踪统计,建立台账。对工作拖拉、失误等因素影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