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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2017年玛沁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玛沁县:http://www.hrcys.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3-20 11:17:5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并省州驻县各单位:

  由县环境保护和水利局拟定的《2017年玛沁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33

 

 

玛沁县2017年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精神,进一步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强化环境监察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20166月,为全面完成环境监管网格化分工,严格执行环境监管,严格网格化管理,通过构建覆盖全县的环境监管网络,实现对辖区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共果洛州委、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果洛州20162017年度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果办发〔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玛沁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实施分块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网格化执法模式,确定了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目的意义

  全面实施政府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部署、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要求的具体行动和举措,有利于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属地环保主体责任,有效提升基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效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对辖区内各类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并得到及时处置,从而达到不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因环境问题引起的重大群体性(群访)事件的目的;更好地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治水治气等重点工作部署,化解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的认可度和满意率,确保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按照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重心下沉、属地管理的原则划分环境监管网格。网格划分在空间上无空隙、无重叠,全县划分为三级网格。其中:一级网格1个、二级网格8个、三级网格39个。 
  
一级网格:全县行政区域。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直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乡(镇)所辖区域。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分工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以村委会、社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形成以村委会、社区为责任主体的三级网格,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本级网格长,村两委成员、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分片包抓。 
  
(二)监管模式

按照联动式执法、全方位覆盖、网格化定位要求,将管辖的区域划分为网格,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将环境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具体人员,使网格内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实施分级监管模式。国控重点企业和县管重点企业实行全程跟踪监管,详细掌握企业生产和污染治理情况,有针对性倾斜执法力量,县环境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现场监察。

  (三)监管内容

根据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每个单元网格由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监管,具体监管内容包括:

1、日常环境监察;

2、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3、环境信访调处和回访;

4、环境污染事故调处;

5、排污申报、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

6、专项行动、联合执法等相关工作;

7、向企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做好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做好环境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8、做好信息互通工作,收集当地群众和企业环境舆情,传达环保部门环境管理要求,接受群众和企业咨询,协助业务科室受理、移交相关环保管理业务,做好各网格之间的相互工作交流;

9、其它相关工作。
  
(四)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

1、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责任领导为县人民政府县长;主要责任人为分管副县长;直接责任人为县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2、网格职责:加强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人员,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办公经费;负责指导辖区内本级和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组织开展本级网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排污企业整治、信访案件和污染纠纷处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违法建设项目清查、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监管、垃圾禁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建立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着力提高辖区内企业、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级网格:

1、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领导为乡镇人民政府镇(乡)长,主要责任人为分管副镇(乡)长,直接责任人为乡镇环保管理的负责人,网格管理员为负责乡镇环保管理的工作人员。

2、网格职责:加强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人员,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办公经费;制定本辖区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要求上报辖区环境违法信息,配合一级网格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负责指导本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组织开展本级网格的各项环境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上报上级网格并协助处理;建立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信息;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着力提高辖区内企业、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级网格:

1、责任主体:村委会、社区。责任领导和主要责任人为村(社区)主任,直接责任人为负责村(社区)环保管理的负责人,网格管理员为负责村(社区)环保管理的工作人员。
  2、网格职责:向辖区村(居)民宣传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组织定期巡查,对发现的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向二级网格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负责辖区畜禽养殖监督、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做好辖区内垃圾禁烧工作。 
  
(五)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和管理员要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企业违法排污、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网格可视情况聘请环保监督员协助开展工作。 
  2、查处。相关部门发现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移交并配合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联合调查的,由各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化进行自评,一级对二级网格进行评价,二级网络对三级网格进行评价,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环保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网格监督

  1、上级网格监督。上级网格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下级网格进行巡查、抽查,并列入考核评价内容,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2、人大、政协监督。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4、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5、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四、部门职责
  (一)县环境保护水利局。配合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对下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审核,建立污染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污染源治理;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污染防治;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排污防治的规划工作;做好水环境整治。

  (二)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严格项目审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项目不予批准,项目核准(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和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改项目,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负责加油站、油罐车、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三)县公安局。依法查处环境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四)县监察局。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五)县财政局。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建设费、维护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六)县农牧科技局。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县林业局。负责林地、生态湿地保护工作。 
  (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销售,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完成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改造工作。负责乡镇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负责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负责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污染防治。

(十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防治生活垃圾污染;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治理运输扬尘。

  (十二)县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十三)县国土资源局。严把污染项目用地审批关;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生态环境监管及修复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各单位要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落实环境监管五定四清要求,即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实现辖区清、人员清、职责清、污染底数清的四清目标,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要落实属地责任,落实经费投入,要加强组织协调,着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乡镇政府、各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信息公开等长效工作机制,强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将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当地政府信息化平台有机结合,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责任追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和考核情况纳入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不依法履职、不当履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乡镇、单位、部门进行问责。